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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它是微电子技术的核心,电子信息技术基础。广泛应用于计算机,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等电子产品。具备集成性,整体性及工艺严格性。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因为,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来看,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这一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往往难以做到。从专利的的取得程序,专利申请审批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在形态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采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则会因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业的发展。
由于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世界许多国家就通过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是最先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随后,日本、瑞典、英国、德国等国也相继制订了自己的布图设计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此外,《知识产权协定》专节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问题,其缔约方按照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相对较晚。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科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实行。
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指通过申请注册后,依法获得的利用集成电路设计布图实现布图设计价值得到商业利益的权利。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按照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
(二)客体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
布图设计应当是作者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完成的,设计必须是突破常规的设计或者即使设计者使用常规设计但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体现出独创性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三)方式和程序
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三种取得方式: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取登记取得制。我国也采取登记制度。
取得的程序:
(1)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2)初审;
(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5)登记的撤销。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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